在古代为父母报仇杀人会被判什么刑?

历史趣闻 2023-04-21 13:56www.dkct.cn历史人物

  检视历史可发现,“血亲复仇”在先秦非常盛行。自以降,风气为之一变,血亲复仇开始向“刺死辱母父者”转变。

  到了汉章帝建初五年(公元80年),《轻侮法》炮制出台,根据此法,为遵从孝道而从事血亲复仇活动,触犯刑律者,降罪一等处理。

  在法律的支持下,“刺死辱母者”阳球、董仲舒六世孙董黯,“刺死辱父者”魏汤,“为父复仇者”赵娥均得到了减刑乃至免罪,以及舆论的嘉奖。

  不少学者均指出,身为布衣的推翻建立,除了以轻徭役、薄赋税收买人心外,还需要解释高祖得天下的合理性。在制造政治神话的,两汉借助了。

  认为“事行孝故可移于君,是以忠臣必求于孝子之门。”《变法与治吏历史深处的风云人物》一书指出,两汉统治者正式看中了儒家所倡导的“孝”文化的这种特色——忠孝一体,移忠作孝,力主“以孝治天下”。他们的目的是想借此建立一种任何社会成员内从父母外从君主——也是全国民众家长——的道德人伦关系,从而确保君主的绝对权威,进而确保刘族万世一系的天下。

  为了维护“孝治天下”,统治者以身作则,除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和东汉开国皇帝外,皇帝都以“孝”为。统治者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对不孝行为进行严厉惩罚;一方面提倡孝道,褒奖孝悌,甚至出现鼓励复仇的《轻侮法》。

  名节之士的“轻生复仇”因与《春秋》“大复仇”的经义教条不想违背,又是对血伦常的壮烈捍卫和孝义品德的非常态演示,尽管它常常破坏国家的现行法律秩序,却得到统治者态度暧昧的宽假。

  这部法律在章帝死后即遭到废除,执政时,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这部法律,认为《轻侮法》的实施导致出现大量冤案,因为很多人从这部法律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。不过汉朝统治着仍然为复仇留有余地,复仇也成为一种道德楷模而被效仿。到了东汉末年,因时世艰难,统治者更加强调忠君,导致士人对名节的追求,时有血亲复仇之事发生。

  及至,李世民的皇位经由得来,先是手足相残,继而逼父让位,“忠”“孝”都丧失了合法性。于是他转而打造自己的文治武功,无论是内政方面的,还是“”式的赫赫武功,都有效增强了李世民的“合法性”。

  同样是为父亲报仇的徐元庆案,因想要网开一面引发朝臣抵制,由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,他认为,既然徐元庆做好了“杀身成仁”的准备,不如干脆“正其刑”,既维护了国家律法,又成全其“德义”,执行后再“旌闾墓”,以彰其德。

  一百年后,李世民之事已被世人淡忘,此时唐朝出现的局面,在执政者的需要下,“忠”、“孝”思想成为主流。

  名士穿越时空去反驳陈子昂,他在《驳复仇议》中认为,陈子昂的意见不但赏罚不明,而且自相矛盾。柳宗元还在这篇著名的奏议文中指出,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,又合于法律,应予充分肯定。

  年间,梁悦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一案为情法之争划上句号。

  韩愈在《复仇状》中指出,“复仇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”,杀或赦不能一概而论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经过辩论,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,投狱请罪,特敕免死,决杖一百,发配循州。

  从此形成案例,为父报仇可免一死,不免于流放之刑,成为通行的规则。

  在长达两千年的孝治天下中,即使到了民国时期,“为父复仇者”也得到了舆论的同情。1935年末,因“五省联帅”孙传芳早年违背不杀俘、不戮降的通例,斩决施从滨。施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自首。

  在法庭上,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,说道“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,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。他残杀俘虏,死后悬头,我才与他不共戴天。”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,1936年2月,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年,11个月后又遇特赦。

  可以说,中国虽然经历了五四运动、破四旧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运动,但儒家所构筑的忠、孝思想一直深植于中国人的思维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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